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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:未取得许可 食品仓储场所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

  每日甘肃网1月19日讯 (西部商报首席记者 金奉乾) 1月18日,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《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》。

《管理规范》要求,食品仓储场所必须做到卫生整洁、布局规范、流程合理、功能完备,并具有良好的照明、通风、防水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交叉污染等条件。检查中发现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,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,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或销毁处理,并建立相关记录。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设备,实施“阳光仓储”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要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,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,应在其仓储场所加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。

另讯 为规范食品配送行为,有效防控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风险隐患,1月18日,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《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》。

《规范》要求,食品配送商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、经营许可后,方可从事食品配送活动,并对其配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。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,并按照“五个统一”(统一备案、统一编号、统一标志、统一制度、统一承诺)的要求对配送车辆进行管理。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车辆登记备案时应如实报告配送食品的类别、采购来源、配送区域、配送车辆信息等。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食品配送活动。“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”必须专车专用,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。(金奉乾)